一、申请范围
(一)本规定只适用于我市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
二、申请资格
(一)申请人必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持有三年以上有效护照。
(二)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国家(地区)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包括法人代表、正副总经理以及主要业务人员)。
(三)无刑事犯罪记录及被APEC地区经济体拒签记录。
三、申请材料
(一)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市、县(市)区外办提交请示3份,注明希望前往已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的主要国家名称(样式附后)。
(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因公护照或因私护照均可)及复印件3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最好在三年半以上)。
(三)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申请人近照3张(白底彩色二寸照片,最好与护照一致)。
(五)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3份。
(六)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3份。(签名栏不能跨出方框)。
(七)企业和申请人简介各3份。企业简介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以及与APEC经济体国家(地区)间业务往来情况等(与主要目的国间已经开展的业务及以后拟开展的业务说明,可不用提供邀请函)。
(八)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九)申请人政审批件(所在企业出具的个人鉴定)3份。
(十)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章)。
四、审请程序
(一)申办企业负责为本企业人员提出申请,按照现行因公出国任务审批程序报送市外办。
(二)省外办负责为合格的申请人出具《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并将全部申请材料复印留存后报送外交部领事司。
(三)外交部领事司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加入旅行卡的相关经济体审批,并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五、重新申请及吊销旅行卡
(一)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1、旅行卡有效期满、破损或遗失。
2、旅行卡上注明的护照因遗失或更换护照等原因失效。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其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省、市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外交部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宜继续持卡的情形。
六、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所有的APEC商务旅行卡均由市外办统一保管。市外办将按年度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省外办、外交部领事司备案。
(二)如遇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所属企业须即时报市外办,由市外办报请省外办、外交部领事司吊销其旅行卡。
(三)每次出国前,持卡人凭本企业介绍函到市外办领取旅行卡,回国后7天内将旅行卡交市外办保管。因公护照持有人须于7日内将护照和旅行卡一并交市外办统一保管。
(四)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国家(地区)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申请旅行卡时所用的有效护照和旅行卡。
(五)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七、其它事项
(一)外交部领事司将申请递交相关经济体国家(地区)后,各经济体国家(地区)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国家(地区)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国家(地区)陆续同意其申请,领事司将通知我办,并给予申办人员换卡。
(二)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所需表格均可到省、市外办网页上下载(徐州市外事办网址:hppt//www.xzfao.gov.cn)。
联系电话:0516-83711746;80800162;83733415
联系人:市外办出国处 张星灿、胡永飞
【来 源】: 出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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